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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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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第三条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包括由中国ISO环境体系认证局批准的企业公司ISO环境体系认证、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和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以及向中国ISO环境体系认证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企业公司创造。第五条签订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第六条天津市ISO环境体系认证管理局(以下简称市ISO环境体系认证局)是天津市ISO环境体系认证管理机关,负责审查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第二章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ISO环境体系认证局审核、登记。第八条代理人代订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认证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第九条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已向中国ISO环境体系认证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企业公司创造的申报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申报事项。第十一条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iso三体系认证是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第十二条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经市ISO环境体系认证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ISO环境体系认证权宣告无效或ISO环境体系认证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冒ISO环境体系认证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六)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ISO环境体系认证的。第十三条市ISO环境体系认证局对审查合格的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ISO环境体系认证局备案。第三章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申报、解除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申报或解除。第十五条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申报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申报或解除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申报或解除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ISO环境体系认证局备案。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第十九条发生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申报费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申报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第二十一条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申报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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