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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GC2压力管道安装怎么办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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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准备、申请、申报完成、约请评审、试安装、评审、批准和发证。第十五条 申请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单位主管部门(含单位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
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 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 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十六条 申报完成1.申报完成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申报完成。 对同意申报完成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报完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申报完成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成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申报完成的理由。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申报完成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申报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3.申报完成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申报完成通知书自行失效。第十七条 评审1.申请单位在收到申报完成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申报完成机构备案。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iso三体系认证的审查。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申报完成机构。申报完成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申报完成机构。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申报完成机构组织,联审组由申报完成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申报完成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申报完成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对GB类、GC
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申报完成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第十八条 批准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GB类、GC
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未被批准的,由申报完成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第十九条 发证1.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咨询《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 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单位、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咨询完发证手续。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看一看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里面对人员、设备、需要提交的iso三体系认证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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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准备、申请、申报完成、约请评审、试安装、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单位主管部门(含单位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
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 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 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申报完成

1.申报完成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申报完成。 对同意申报完成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报完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申报完成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成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申报完成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申报完成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申报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申报完成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申报完成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申报完成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申报完成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iso三体系认证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申报完成机构。申报完成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申报完成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申报完成机构组织,联审组由申报完成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申报完成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申报完成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
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申报完成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 批准

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
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申报完成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发证

1.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咨询《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 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单位、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咨询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看一看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里面对人员、设备、需要提交的iso三体系认证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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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准备、申请、申报完成、约请评审、试安装、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单位主管部门(含单位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
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 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 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申报完成

1.申报完成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申报完成。 对同意申报完成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报完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申报完成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成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申报完成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申报完成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申报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申报完成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申报完成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申报完成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申报完成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iso三体系认证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申报完成机构。申报完成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申报完成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申报完成机构组织,联审组由申报完成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申报完成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申报完成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
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申报完成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申报完成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 批准

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
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申报完成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发证

1.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咨询《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 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单位、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咨询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看一看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里面对人员、设备、需要提交的iso三体系认证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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