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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申请初次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3)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二、申请与受理
(1)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认证机构。
(2)认证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通知其补正;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3)认证机构每月下旬集中向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呈报建议受理相关单位认证申请的请示;秘书处审查认证机构报送的请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受理的决定,将受理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认证机构对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认证审核的具体要求,并及时与其签署合同或协议;对未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向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文件。
三、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按合同要求完成审核策划,根据被审核单位规模、申请的认证范围以及有关保密要求,遴选有关方面审核人员组建审核组,确定审核时间,通知被审核单位。
认证机构每月20日前向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秘书处报送次月认证审核计划安排。秘书处根据该计划安排,视情派出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该计划安排,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单位派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观察员应监督审核活动,了解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检查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证据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人员和设施的就位情况,对被审核单位是否完成第二阶段审核准备作出评价。
(1)审核组应当根据认证机构认证审核计划安排,于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完成对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初步审查,编制文审报告和现场审核计划,并通知被审核单位。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在充分听取军方用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审核报告,提交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对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及时安排进行第二阶段审核,通知被审核单位;对不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具备条件后重新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单位的例行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监督审核计划安排,并提前2个月通知有关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装认委各军方用户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认证注册单位实际情况,向秘书处提出开展监督审核的意见建议。秘书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组织或授权认证机构组织对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监督审核。
审核结论审查
例行监督审核完成后,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秘书处提交专题报告。
认证机构对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专项监督审核后,向秘书处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处理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