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组织(包括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等)所建立的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进行审核调查,确认其建立的体系是否符合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标准的过程。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有很多,比如我们常说的ISO认证,企业做的比较普遍的是我们常说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这也是俗称的“企业资质质量认证”。除了这些以外目标市场还有部分企业选择做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认证。
中文名
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简介

iso体系认证

条件

概述

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可外包)。设立外商投资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一缕微光     发表于 2021-11-12 22:31:57

设立认证咨询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申报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三)有符合认证咨询咨询要求的管理iso三体系认证;(四)有4名以上取得申报的专职认证咨询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咨询从业资格。具有认证咨询资质 且具有单位认监委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 均可发证,这个机构名录可以登录单位认监委网站 机构查询 认证咨询机构查询 栏目查询!

jessiexiaohe     发表于 2021-11-14 18:09:27

公积金电话公众号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是指除了独立于制造厂,销售商和使用者(消费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可外包)。

设立外商投资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向玩瑰度兄慈个     发表于 2021-12-08 15:15:54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的规定,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省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他单位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单位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任务。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纠纷的依据。

目录

1 设立条件

2 社会中介机构

3 工作原则

4 机构职责设立条件

编辑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单位有关部门规定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认证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对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单位其他法律、单位颁布的行政法规对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条件、设置、考核、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社会中介机构

编辑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认证的部门考核合格,经依法申报登记,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设备和经验,提供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生产许可证iso三体系认证的质量检验、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的认证咨询检验、iso三体系认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等检验服务的社会组织。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单位认可委员会审查评定,并经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工作的社会组织。

上述两类社会中介机构与单位单位、权力单位、司法单位等单位单位,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不得承担单位行政管理方面的任何职能;中介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完全独立,与单位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即《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所规定的“不得与行政单位和其他单位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作原则

编辑

根据《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的规定,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咨询证明。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作用和任务,决定了他们在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管理中处于一种“中间人”、“裁判员”的位置,它们能否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单位检验、认证咨询制度,对于广大的消费者都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修改后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专门增加词条,要求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咨询证明。

(~o~)Y     发表于 2021-12-15 08:42:07

公积金电话公众号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是指除了独立于制造厂,销售商和使用者(消费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可外包)。

设立外商投资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盘子     发表于 2021-12-21 12:55:28

四体系认证是:
1、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
2、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定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要求生产、操作和供应食品的组织,证明自己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那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弟弟     发表于 2022-03-22 03:35:31

企业认证到官网上传注册或者到相关部门办理即可。企业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种。其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在ISO/IEC指南中对“认证”给予了明确的定义“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产品认证编辑主要是指对产品质量的认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是指管理体系的认证。所谓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 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初肆阿     发表于 2022-03-22 20:05:14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五)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哥伦比亚大教堂     发表于 2022-05-31 13:53: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gegedouban     发表于 2022-06-01 07:54:59

认证机构没有国企这一说,均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符合认证机构批准设立条件,即可获得批复,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就象会计师事务所一样。

长鑫盛通     发表于 2022-07-15 0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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